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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19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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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达勇汽车维修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12号
株洲市荷塘区达勇汽车维修中心:
经营者:汤达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LQ06G47
经营场所: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3号修车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4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产生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区,构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已要求你单位2023年4月3日前完成整改,但直至2023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明已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3日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3.我局调取的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证明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4.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