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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科盟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5-22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6

    

株洲科盟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立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0068829N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310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电泳线车间和涂装车间正在生产,但配套的环保设施喷淋塔因抽水机电机损坏,导致喷淋塔处于无水状态,环保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你公司的该行为已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喷粉作业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烘干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于20233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你公司于202331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属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单位。

3.我局于20233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照片、3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但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运行;喷粉线烘干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事实。

4.其他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5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6)、《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2、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对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