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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天杭萧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5-22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8

    

湖南中天杭萧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学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M4M3D1F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龙东路298号一期科研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313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从事钢构装配式建筑制造过程中,涂装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低温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致使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环保设施充分处理排入外环境。你公司的该行为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于20233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你公司于2023315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属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单位。

3.我局于20233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你公司涂装工序正在生产,但需配套的低温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的违法事实。

4.其他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公司于2023329日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称针对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指出的问题,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对此,我局在决定对你公司拟处罚款金额时,已考虑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356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8号)告知

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叁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8)、《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2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