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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275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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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行荣柜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8号
株洲行荣柜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790339****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道田村山塘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13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两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顶部有两条从喷漆车间引出的废气收集管道通向两套废气处理设施,且在废气进入处理设施前设置了截止阀。检查当天截止阀呈开启状态。现场发现,喷漆房废气除一部分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外,另一部分废气则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房后山修建的废气排放通道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通过以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3月14日调取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3月13日、3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存在通过在厂房顶部设置旁路等方式将废气排入外环境的事实;
3.湖南省株洲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株环监技字〔2023〕第020号),证明你单位后山废气排放通道有废气污染物排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