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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柏清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4-2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15

 

朱柏清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屋湾二村120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415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你在位于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天元区滨江南路和珠江南路的丁字路口排放口下游60米江边进行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415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41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在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