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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40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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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季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18号
湖南新季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EXU21B
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株木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7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向外环境排放。我局天元分局委托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263mg/L,氟化物3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也即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排放许可限值)的2.76倍、2.8倍,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3月7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的事实。
3.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我局于2023年3月7日调取的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属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7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拾捌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曾向我局递交《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以你单位经营困难、疏于地下管网排放系统管理、立即整改等为由,请求减免行政处罚。同时,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人民政府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以你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请求酌情处罚。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确实已经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