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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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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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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21号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8571787D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2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3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作业,但移动式烟气收集设施未开启,致使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拍摄的照片、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焊接工序作业时,移动式烟气收集设施未开启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0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