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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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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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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10号
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
经营者:罗治钢
住址:株洲市荷塘区袁家湾村散户1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月9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王家坪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基地主要生产特种电焊条,2019年2月投入生产,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明该从事特种链条生产的基地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向我局陈述称,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停止了工厂的生产,解除了与厂内工人的劳动关系,永久退出该场地,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厂陈述情况属实。据此,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4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确定的裁量标准及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00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