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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治钢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3-30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11

 

罗治钢

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经营者

住址:株洲市荷塘区袁家湾村散户11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19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王家坪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基地主要生产特种电焊条,20192月投入生产,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系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经营者,且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明该从事特种链条生产的基地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王家坪生产基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经营的荷塘区精赢机械加工厂向我局陈述称,该厂王家坪生产基地已于202210月停止生产,解除了与厂内工人的劳动关系,永久退出该场地,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厂陈述情况属实。据此,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于20233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4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2-2确定的裁量标准及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