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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文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5-11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6

    

吕方文

身份证号码43052819980602XXXX

住址:新宁县马头桥乡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413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峰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响石岭派出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白石港河街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你正在二、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413日从公安系统调取的你的身份信息,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41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428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你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4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