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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申凡实业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07-2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12

    

株洲市申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696206****

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1442006栋株洲市金属材料公司管子库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428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金属材料制造过程中,擅自建设喷砂生产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一项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属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54日调取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4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及5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喷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356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喷砂设备投资额为9633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62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9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仟陆佰捌拾伍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9)、《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伍元整(1685.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