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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鼎诺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12-1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23

 

株洲鼎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L18****

经营地址: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七斗冲珠华机械公司机加厂房(2)号

2022916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和高铁(火车)零部件加工,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但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该项目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91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以及10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机械精密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整改,且于20221128日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