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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3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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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鼎诺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23号
株洲鼎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L18****
经营地址: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七斗冲珠华机械公司机加厂房(2)号
2022年9月16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和高铁(火车)零部件加工,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但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该项目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以及10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机械精密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整改,且于2022年11月28日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