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2-0293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2-15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祝新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24号
祝**:
祝**展柜作坊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30222****
住 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
2022年8月2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展柜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作坊主要从事展柜制作,主要有打磨、喷涂等工艺。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但你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该项目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检查发现该作坊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涂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经营的作坊存在未批先建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事实。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2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称你已于2022年9月20日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关停该展柜作坊。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情况属实。
鉴于你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