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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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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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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玖头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12号
株洲市玖头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7BN6****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滨江西路33号中泰财富湘江10栋28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2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高铁、航空设备配件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四项之规定,你单位高铁、航空设备配件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高铁、航空设备配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高铁、航空设备配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高铁、航空设备配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6月3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整(¥258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