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株洲市石峰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7-24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

查封(扣押)决定书

 

株环字〔2023S-1

 

株洲市石峰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344690****

经营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新李组(郭兴安私宅)

 

2023年7月21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场地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露天堆放了大量废油桶和废油漆桶,其中用挖机压扁废液压油桶40个(15kg/个)、未压扁废液压油桶60个、废油漆桶(1kg/个)50个。现场发现地面有废油痕迹。上述情况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非法转移,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单位2023721日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7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3724日提供的《工作证明》等证据,证明被询问人蒋清明为你单位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贮存废油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予以查封(详细内容见清单)。查封时间自2023724日至你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时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如有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查封设施、设备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