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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69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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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盛世洁洗涤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13号
芦淞区盛世洁洗涤厂:
经营者: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T4M****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早禾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7月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对毛巾、衣物洗涤后,因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导致毛巾、衣物被烘干后产生的絮状物外排,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7月4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导致絮状物排放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