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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3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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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李家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21号
李家龙:
李家龙广告作坊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0723****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农兴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8月2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李家龙广告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广告作坊在从事雕刻打磨作业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致使大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照片予以证明:
1.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经营的广告作坊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造成粉尘外排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2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