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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2-0293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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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昌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L-25号
株洲市昌隆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QYY****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旭公祠组易再如私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18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旧木材破碎,破碎过程中,因生产现场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致使大量粉尘直接排入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你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安装活动棚。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的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9月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单位生产时未对生产现场采取密闭、围挡等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措施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2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称你单位在生产现场安装多个喷头进行喷雾降尘、设置围挡并加盖防尘网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L-2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和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