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3-0171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9-06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9号
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16852140
住 所: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自2022年9月起陆续将生产过程中搅拌设备产生的混凝土残渣(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丢弃在厂外的龙头社区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据调查,2023年6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你公司共对龙头社区的3053.1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运,并送至有资质的株洲利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运输费等处置费共计4.2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6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
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6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混凝土残渣倾倒、丢弃在厂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
3.你单位于2023年6月13日、6月1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签字当事人与你单位的关系,为有权代理。
4.你单位于2023年6月13日提供的《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万m³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材料,证明对你单位混凝土残渣处理的要求及你单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
5.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混凝土渣料供应合同》、过磅单,运输费用收据及结算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龙头社区的工业固体废物共清理3053.1吨,运费等处置费用共计42000元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7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拾贰万贰千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千元整(小写:¥122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