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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永峰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9-12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8

    

醴陵市永峰气瓶检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正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MP7P4B

住  所:醴陵市船湾镇船湾村界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3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材料。经调查,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至现场检查时止,你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20233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于20233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3.你单位于202337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其他证据。

你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我局于202333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6)、《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1334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