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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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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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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6号
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邵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04MB0182879Q
住所:石峰区龙头铺镇新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运营,一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于2022年11月19日届满,截至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之日,你单位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该期间你单位未依法停止使用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经我局调查核实,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4月12日,你单位对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使用次数1217次,收费37727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你单位于调查当日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以证明2023年4月6日存在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的情况,由于合同相对人未签字盖章,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1.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4月2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提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装置X射线摄影系统自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4月12日的使用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3.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据,证明签字当事人为有权代理。
4.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提取的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违法所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4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于5月28日向我局递交申辩报告称:因我局未给你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法律文书,故你单位不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不能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信,理由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同时,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二者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前后顺序关系。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整(¥37727.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