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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75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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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10号
周强:
住 所: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龙头社区金鸡组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洗砂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洗砂场有三条生产线,其中:洗砂生产线于2017年关闭,配电箱已拆除,但生产设施未拆除;骨料加工生产线于2023年2月开始建设生产,主要工序为破碎,生产原料为石头;石粉脱水生产线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生产,6月3日因停电而停产,主要生产工艺为破碎-筛分-脱水-成品,原材料为土方废石料。经调查,该洗砂场总投资额为20.1万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之规定,该砂场将土方废石料等原料进行机械破碎的生产方式符合“其他建筑材料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中“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属于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形。但你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破碎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行为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3年6月5日提供的身份证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6月5日、6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破碎生产线的违法行为。
3.其他与本案相关联的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8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罚款叁仟捌佰壹拾玖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玖元整(小写:¥3819.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