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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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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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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特种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25号
株洲市特种链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184481813X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C-2号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4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地面存在喷漆痕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对部分特殊产品表面喷涂时,因工件尺寸过大,致使你单位工人在未密闭的空间对工件进行喷漆活动。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喷涂工件用的油漆为油性油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喷漆的行为;
3.你单位于2023年6月2日提供的丙烯酸聚氨酯面漆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喷涂工件用的油漆为油性油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叁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