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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强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7-2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24

 

袁伟强:

湖南和顺鑫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  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别墅二区2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530,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和顺鑫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的违法事实。经我局立案调查,查明湖南和顺鑫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5月,该单位在天元区三门镇白石村建有一大型堆场,用于存放华新骨料(株洲)有限公司委托该单位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压滤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在施工建设前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配套建设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上述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设施竣工后,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验收合格以后才能投产。然而,该单位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白石村建设的用于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既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没有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另查明,你为该单位总经理,负责该单位所有的生产及日常经营工作,以及位于天元区三门镇白石村堆场的管理、经营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于2023530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聘书》复印件,证明你为湖南和顺鑫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5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531日、6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湖南和顺鑫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违法事实及你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事实。

湖南和顺鑫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714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3号)告知你拟作出罚款捌万柒仟伍佰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2-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875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