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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开拓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7-17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19

 

株洲市天元区开拓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力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BX3WJH0E

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新马南路266号新马金     

谷三期C12207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411,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房外池塘内、道路两侧堆放了大量用于回填利用的、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渣料,未采取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41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41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4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厂房外堆放了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7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8)、《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