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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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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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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扬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14号
株洲扬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Q08W38G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龙东路269号嘉德工业园二期4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7月11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进行金属表面处理酸洗和阳极氧化工艺过程中,配套的酸雾收集塔碱喷淋水泵损坏,无法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通过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酸洗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酸洗废气净化设施喷淋塔水泵电机未运行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属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单位。
4.湖南国盛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HBJZ202307025-1),证明你公司硫酸雾超标的违法事实。
5.其他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2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