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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192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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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17号
株洲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PD8****
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居委会城东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7月4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租赁的位于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瓦屋组的碎石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检查时,该碎石场正在进行建筑砖石废料及石头破碎工序,现场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项之规定,该碎石场建筑砖石废料和石头破碎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筑废料和石头破碎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7月5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7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碎石场存在露天堆放砂石、“未批先建”的事实。
3.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制作的关于你单位碎石场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投资额为30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构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1525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