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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8-30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28

 

湖南日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678035813A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579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615,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注塑件生产,但注塑废气收集处理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过滤棉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6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6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视频、6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进行注塑件生产时,配套的注塑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361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签字当事人与你单位的关系,为有权代理;

4.2022年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清单》中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项目清单及湖泰字〔2022第B253号《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按要求安装注塑废气收集处理(过滤棉+活性炭+光氧)设施。

5.《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7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将你单位违法事实、触犯的法律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告知你单位,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6.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陈述意见以及与听证有关的其他文书。证明你单位曾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你单位汽车零部件注塑件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过滤棉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行为已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721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3816日依法就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对违法事实、证据等均无异议,但提出设备故障并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积极整改等理由,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对此,我局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整改,未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7)、《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确定的裁量标准及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