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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8-30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T-29

 

黄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514,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元区王家坪半边街的株洲辉洪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堆放一批废油漆桶、废液压油混合液等危险废物。经调查查明,你租赁株洲辉洪建材有限公司场地后,将收集的废油漆桶、废液压油混合液等危险废物堆放在该场地。至今为止,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于2023514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5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株洲辉洪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堆放有非法收购的废油漆桶、废液压油混合液等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3.你于202366日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你租赁天元区马家河镇浅塘村中心组场地经营的事实;

4.我局于202366日、7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并且未按规定贮存的违法事实;

5.你于2023530日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证明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及时采取措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721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T-18号)告知你拟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称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及时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已加强现场管理等原因,请求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经我局核实,你系初次违法,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对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分别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也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你的行为在本案中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