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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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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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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15号
株洲市石峰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344690****
住所地: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新李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7月21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场地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露天堆放了大量废油桶和废油漆桶,其中用挖机压扁废液压油桶40个(15kg/个)、未压扁废液压油桶60个、废油漆桶(1kg/个)50个。现场发现地面有废油痕迹。废油桶及废油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7月21日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提供的《工作证明》等证据,证明被询问人蒋清明为你单位员工。
4.你单位于2023年7月26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株洲市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合同。
5.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将场内危险废物处理完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单位积极整改,于2023年7月26日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2023年7月28日,株洲市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你单位场内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处理完毕。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1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向我局主动提出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来修复环境。对此,我局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1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