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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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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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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7号
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680337298H
住所:茶陵县虎踞镇银湖村(茶陵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2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PH探头(玻璃电极)损坏,无校准校验记录;流量计故障,无流量显示。经查,你单位委托的运维单位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日向我局茶陵分局报告称:因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COD仪器平板损坏、PH玻璃电极碎裂、流量计老化导致COD仪器故障、PH流量测量不准、流量数据传输紊乱,并通知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和采购。你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恢复生产,但直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对损坏的PH探头和流量计等进行维修和更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证据照片、4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控设备存在故障的事实。
3.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调取的《关于茶陵县湘南皮革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处置记录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仅对COD采样管进行清理疏通、对COD仪器阀门进行维修等事实。
4.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属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5.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茶陵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 号: 8201085000000012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