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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昌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3-02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3

 

株洲昌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赐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ANC23G

住  所: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大丰社区周龙庙组989

 

2022121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滚塑产品生产,主要以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为原料装载进入滚塑模具,采用滚塑工艺(装载、加热、冷却、卸载)制作桶装容器塑料产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需填报排污登记表。2023223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于202331日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3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于31日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