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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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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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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云龙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2号
株洲市云龙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6YUH9J
经营地址: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办事处大丰社区上新塘组0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2月1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压滤泥)露天堆放在场内,未采取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1月6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场内露天堆放压滤泥,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3年1月5日提供的《环保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整改的相关情况。
4.其他相关证据。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1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万壹仟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及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