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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清水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5-22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4

    

湖南清水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贵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6YE37E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经济开发区云霞大道681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3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存在露天喷漆、焊接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等问题。202344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现场发现你单位将喷漆房顶部开凿活动口,喷漆作业废气、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未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2.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和废吸附棉放置于废气处理设施旁,未放入危险废物暂存间;3.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无危险废物标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4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于20234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你单位于202344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表》和《清水源总部及智能制造装备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审批意见(株云环表20203号)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34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询问当事人及签字当事人为有权代理。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你单位喷漆、焊接工序作业时未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属“以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生产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39-49,废吸附棉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应按规定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将其放入危废暂存间,属“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无危废识别标签的违法行为,属“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完成了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危险废物标志的设置,环境污染的风险已主动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两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以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42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2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于202354日向我局递交《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称因目前经营状况不佳,且初次违法,并迅速整改等为由,请求减免行政处罚。对此,我局在决定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时,已考虑你单位初次违法、整改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和情节。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单位“以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