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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4-28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4号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1005996R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3月1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厅执法局工作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淋降尘设施正在运行,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明我局已3次督促你公司将露天堆放的物料入棚,但你公司仍未采取行动。
3.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证据照片、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日,你公司以已对未覆盖物料进行全面覆盖为由申请免予行政处罚。因此前我局已3次督促你公司将露天堆放的物料入棚,但至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整改。故你公司不具备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你公司免予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99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