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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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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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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11号
株洲市清水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和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AXJ411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丁山路15号办公楼1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营的株冶污水处理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ZSC智能水样采样器采样频率被修改为每天仅采1次水样,不符合混采要求;COD在线监测设备消解时间被修改为10分钟,氨氮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被修改为0-20mg/L,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不相符;水质分析仪试剂过期且现场发现采样管被人为用夹子夹住,未与COD、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连接,完全无法检测外排废水的真实浓度值。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与湖南株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株冶总废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行管理维护服务续
签合同》,约定委托运行期限为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9月
25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9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11日、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3.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提供的《株冶总废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行管理维护服务续签合同》,证明湖南株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你单位委托运营株冶总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构成“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10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拾万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1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