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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49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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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11号
谷*:
身份证号码:43020419800612****
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8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21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四水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发现,你正在枫溪大桥上游八十米左右(位于四水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范围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3年4月21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在位于枫溪大桥下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7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