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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53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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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芳春豆制品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19号
芦淞区芳春豆制品加工厂:
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JABH3R
经营地址:芦淞区团结巷1号仓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9月1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豆制品加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类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当日,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登记。9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9月5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议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豆制品加工项目应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