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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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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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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盛迪威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20号
株洲盛迪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675556461K
住所:株洲市芦淞区航飞大道1099号航空城科创园一期1
号厂房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8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铁路和航空机械零部件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项之规定,你单位铁路和航空机械零部件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铁路和航空机械零部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10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铁路和航空机械零部件制造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制作的关于你单位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投资额为48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小写:¥6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