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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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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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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歌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22号
株洲市天歌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24620Q
住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华兴村青草冲董家塅铝铸件厂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9月13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机械零部件涂装工序时,未将喷漆房大门关闭,致使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未按环评批复要求经过滤棉+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构成“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制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时未关闭喷漆房大门的事实。
3.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调取的你单位的环评批复(株芦环评表〔2018〕30号),证明按该批复要求,你单位喷漆房涂装废气需经过滤棉+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曾向我局提交《申请减免处罚报告》,称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积极整改,且因使用油漆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等为由,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对此,我局在决定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单位使用油漆量少、积极配合整改等事实。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1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