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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53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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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华衡贴面板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L-23号
芦淞区华衡贴面板厂:
经营者: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A5HD6Y
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湘江村茶场组易自力私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9月13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木质板材表面压制过程中,使用0.35MW导热油锅炉将导热油加热后,通过压板机将面板贴在木板上。该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作为燃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项第91类之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1月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直至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但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事实。
3.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制作的关于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投资额为11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2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伍元整(¥2365.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