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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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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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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超光废品回收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H-18号
株洲市荷塘区超光废品回收店:
法定代表人:蒋超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LKQT67E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38号馨香物流中心第七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9月18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抽查,现场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机(环保号牌:X-JBH00226)排放的尾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液压挖机排气烟度超过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提供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9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机(环保号牌:X-JBH00226),且该挖机为你单位所有的事实。
3.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X-JBH00226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220-HJ2309173),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液压挖机)排气烟度超过限值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6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伍仟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申请对非道路移动设备尾气排放抽检不合格免予处罚的报告》,以你单位经营困难,且每年对液压挖机进行检测,并于2023年9月20日将案涉液压挖机进行转让等为由申请免予行政处罚。根据本案事实,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H-1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