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sthjj/2024-00175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1-12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长沙郑兴合盛家具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2号
长沙郑兴合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LNLT6F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用品区5栋5201、5202号门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的厂房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此进行不锈钢件生产,现场使用防水布搭建了一简易棚进行喷漆作业,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搭建简易棚使用油性油漆进行喷涂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2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等,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L-2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