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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平洗水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5-24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3

    

刘玉平:

刘**洗水作坊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80213****

  址: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黄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49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洗水作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洗水作坊虽未生产,但厂内生产台账、生产流程卡等证据表明该洗水作坊主要从事服装洗水作业,20243月有生产,202446日、7日有接货行为,准备近期进行洗水作业。调查发现,该洗水作坊主要生产设备有7台烘干设备、1台洗水设备、2台甩干设备、2台生物质锅炉,20239月开始建设,202310月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五项之规定,该洗水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服装洗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411日调取的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202449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4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服装洗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我局于2024411日制作的关于你经营的洗水作坊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该项目投资额为8.2万元。

4.我局于202449日调取的该作坊的洗水台账单、生产流程卡等证据,证明该作坊20243月有生产行为,202446日、7日有接货行为等事实。

你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服装洗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514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1)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叁元整(1763.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