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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T-5

 

刘一鸣

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

 

20231012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单位薄膜电路(微波集成电路)、单层片式瓷介电容器项目于2021727日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0225月投入生产至今。但至202310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单位薄膜电路(微波集成电路)、单层片式瓷介电容器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验收。

    另查明,你作为该单位环保负责人,负责该单位的环保等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于20231012日提供的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关于人事分工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你是该单位安全环保的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环保等工作,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101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薄膜电路(微波集成电路)、单层片式瓷介电容器项目已建成投产,但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事实。

3.你单位于20231012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株环天环评表〔202137号),证明你单位上述项目已于2021727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事实。

4.你单位于2023101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为有权代理。

5.其他证据。

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你作为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的环保负责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 202415日对你送达了株环罚字〔2023T-2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419日和111日,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两次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报告,称:1.该单位因管理团队变更,工作交接出现纰漏,未验先投并非出于主观故意;2.该单位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3.该单位亏损严重,且承诺积极整改。对于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120日到该单位进行复核。经调查,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该单位陈述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

    我局认为,株洲市芯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目前处于停产整改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9

 

 

本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