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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126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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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刘府景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H-4号
株洲刘府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22Q56J
法定代表人:刘水生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徐家塘村凌家洲组株洲远东机械产业园5号厂房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4月9日,我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食品加工,2023年3月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一项食品制造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食品加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你单位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食品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年4月9日调取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 2024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食品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事实。
3.我局于 2024 年5月13日制作的关于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现场勘查记录,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投资额为34.168万元。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食品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H-2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8712元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4]H-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壹拾贰元整(¥8712.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