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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137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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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立众精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T-7号
株洲立众精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50L717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金谷C9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21日,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楼喷砂车间正在生产,但该车间窗户未关闭,致使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经收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砂工序正在生产,但窗户未关闭,致使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事实。
3.你单位于2024年3月21日提交的《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被询问人刘孟良为有权代理。
4.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6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称:你单位已认识到管理上存在的失误,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经营困难等原因,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对此,我局在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虑上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T-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488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本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