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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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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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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江平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4号
邓**:
身份证号码:42098320010510****
住 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4月22日,我局芦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芦淞区摩托车大市场内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接到线索后,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你正在使用一辆微型货车(车牌号:赣J333K0)收集废旧铅酸电池,该货车车厢内装有约两吨从摩托车维修店收集的废旧铅酸电池。经调查,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调取的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2024年4月22日,你驾驶微型汽车在芦淞区摩托车大市场内收集废旧铅酸电池的事实。
3.你于2024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编号为4302210001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已将收集的废旧铅酸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的事实。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等,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2确定的裁量标准,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和你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