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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4-0150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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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惠乡养殖家庭农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L-6号
芦淞区惠乡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T5D4T65
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10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500头生猪,现场猪粪堆料处溢出部分未经处理的猪粪水至猪舍外未做防渗的空地处。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你单位在3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并对养殖废弃物堆场进行防渗处理。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证明你单位现场堆放有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且堆放处未做防渗处理。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执法人员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4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等,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4年7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协调减免环保罚款的申请》,请求芦淞区残联和芦淞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我局对你单位处罚进行减免。对此,我局在决定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时,已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拟定处罚金额,故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L-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