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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3-0268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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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Z-13号
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31921703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398号
2023年8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取得环评批复,批复要求你单位配套建设一套喷涂生产线和一根25米高排气筒。2018年该项目建成,其中建设移动式喷漆房1个和一根25米高排气筒。2019年准备验收时,因喷漆房达不到防护距离要求,故在移动式喷漆房东北方新建临时喷漆房。2022年因火灾重建临时喷漆房,但该临时喷漆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3年8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2023年8月28日提取的你单位的环评审批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证明你单位在2014年公司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
3.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新建的临时喷漆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4.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Z-12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核实你单位的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文件等资料,发现你单位未做环评的临时喷漆房已被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文件载明并许可排污。因此,我局认为,你单位临时喷漆房未做环评并非出于重大主观恶意,且该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又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